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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採購人員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7 款規定,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開標主持人因過失洩漏採購底價,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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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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