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82191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3 條
現行條文: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13 條 (私與外國訂約罪)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