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按法規之程序規定,原則上不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本身,於有新程序規定時,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為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惟被廢止之法規為有關權利義務之實體規定時,對在其有效期間內所成立或已成立之事項及法律關係,亦仍適用之,以迄於新法規之接替。而被廢止之舊法規,除新法規有相反之規定或舊法規違背新法規之精神者外,如較新法規有利於人民,則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或從新從優原則。是以,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係為安定國軍在臺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而設,其間雖經多次修正,惟其意旨自修正迄廢止未曾變更。嗣因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國防部依同法第 159 條訂定發布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延續前舉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之各項軍眷權益與公產管理業務,其訂定之目的亦無變更。而該辦法既在延續原國軍在臺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之軍眷各項權益與公產管理,基於居住眷舍權益應取得眷舍主管機關予以核准配給之規定,及核給眷舍居住之立法意旨,眷舍於原眷戶死亡時,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當然由繼承開始時尚生存之遺眷即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其居住權益;或由原眷戶之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次由其子女承受居住權益;或應適用前揭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陸、眷舍分配工作四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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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稅捐文書於同一贈與稅事件(本稅及罰鍰事件)中,如納稅義務人前曾陳報戶籍地址為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後,嗣後住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有變更者,納稅義務人即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否則即可能造成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符合公示送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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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公示送達之原因,須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相當之探查,若實無公示送達之原因而行政機關仍為公示送達,其送達並非合法。又行政機關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需再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合乎公示送達之要件,非謂不問前所為公示送達是否合法,或以後情事有無變更,均得當然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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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原處分機關以單掛號方式郵寄處分書,卻未留存送達回證,且其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務機關向應送達處所送交原處分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有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尚難認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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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則行政法院於依本條規定作成判決前,自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與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是否顯與公益相違背等事實,詳予調查認定,否則即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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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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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郵政機關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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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相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本件被上訴人被徵收之土地,其中雖部分前經變更都市計畫將之變更為住宅區,惟現均已回復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已無該條各款所定應撤銷徵收之事由,不予撤銷徵收,經核並無不合。原判決固以南投縣政府於 80 年 1 月 18 日投府建都字第 7126 號公告,發佈第 1 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將徵收之「停五」停車場用地,其中靠東側之 0.2469 公頃由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顯見該部分土地並無設置停車場之必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即構成撤銷之事由。惟查南投縣政府變更原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係於 80 年間,斯時土地徵收條例尚未施行,自尚不得以此作為撤銷徵收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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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按行為人固為役齡男子,且經機關固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行為人已出境達二十餘年之久,由於其係遷出國外多年未歸,顯已定居國外,實難期行為人最後一次經核准出境臺灣時,預知在二十餘年後會經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又行為人出境後未再入境之原因甚多,檢察官如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行為人知悉已被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返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不能以其於二十餘年後經原戶籍所在之機關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催告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即認其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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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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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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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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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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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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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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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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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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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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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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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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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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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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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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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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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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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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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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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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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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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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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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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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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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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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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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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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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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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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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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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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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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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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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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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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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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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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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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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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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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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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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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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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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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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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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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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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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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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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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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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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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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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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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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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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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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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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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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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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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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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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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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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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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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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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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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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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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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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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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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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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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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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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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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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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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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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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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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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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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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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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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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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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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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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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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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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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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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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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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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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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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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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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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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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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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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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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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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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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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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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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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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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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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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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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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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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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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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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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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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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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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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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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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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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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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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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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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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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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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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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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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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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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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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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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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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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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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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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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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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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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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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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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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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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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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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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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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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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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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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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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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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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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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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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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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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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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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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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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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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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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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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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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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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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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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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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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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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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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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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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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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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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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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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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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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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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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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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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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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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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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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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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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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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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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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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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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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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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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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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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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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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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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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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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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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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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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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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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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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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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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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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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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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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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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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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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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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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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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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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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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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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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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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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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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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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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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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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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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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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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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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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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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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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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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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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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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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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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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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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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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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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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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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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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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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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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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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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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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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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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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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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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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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多次為內容相同之意思表示,是否皆為新的處分,學說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分。所謂重複處分者,乃指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於答覆申請人時,再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重為實質決定,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而所謂第二次裁決,係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情況下,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故仍為新的行政處分,而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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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要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而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將該送達文書予以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無須再為公示送達。因此原處分如已完成寄存送達者,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即無須再為公示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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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要旨:
主管機關對於戶籍地址為送達,於法自屬有據。且主管機關基於文書送達所必要而蒐集個人資料,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許,然不得據此即認公務機關應窮盡一切手段,以查得應受送達人之實際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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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要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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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要旨:
民眾因出境二年以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因未在台灣設有戶籍而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格,故於此不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之期間,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就醫,致使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之醫療費用,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之利益,並使中央健康保險局蒙受損害,自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應適用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其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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