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按法規之程序規定,原則上不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本身,於有新程序規定時,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為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惟被廢止之法規為有關權利義務之實體規定時,對在其有效期間內所成立或已成立之事項及法律關係,亦仍適用之,以迄於新法規之接替。而被廢止之舊法規,除新法規有相反之規定或舊法規違背新法規之精神者外,如較新法規有利於人民,則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或從新從優原則。是以,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係為安定國軍在臺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而設,其間雖經多次修正,惟其意旨自修正迄廢止未曾變更。嗣因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國防部依同法第 159 條訂定發布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延續前舉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之各項軍眷權益與公產管理業務,其訂定之目的亦無變更。而該辦法既在延續原國軍在臺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之軍眷各項權益與公產管理,基於居住眷舍權益應取得眷舍主管機關予以核准配給之規定,及核給眷舍居住之立法意旨,眷舍於原眷戶死亡時,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當然由繼承開始時尚生存之遺眷即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其居住權益;或由原眷戶之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次由其子女承受居住權益;或應適用前揭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陸、眷舍分配工作四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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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稅捐文書於同一贈與稅事件(本稅及罰鍰事件)中,如納稅義務人前曾陳報戶籍地址為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後,嗣後住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有變更者,納稅義務人即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否則即可能造成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符合公示送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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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公示送達之原因,須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相當之探查,若實無公示送達之原因而行政機關仍為公示送達,其送達並非合法。又行政機關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需再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合乎公示送達之要件,非謂不問前所為公示送達是否合法,或以後情事有無變更,均得當然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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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一)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得由繼承人領取補償費規定之適用,係 以確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權利人已死亡為前提,如登記 之權利人登記資料不全,且查無行蹤,生死不明,則在查 無證據證明其確已死亡或經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者,即難 認開始繼承。(二)行政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不以聲請 法院核准及刊登新聞紙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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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原處分機關以單掛號方式郵寄處分書,卻未留存送達回證,且其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務機關向應送達處所送交原處分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有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尚難認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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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對在監所服刑之人為送達,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方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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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依稅捐稽徵法公示送達之文書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之規定,而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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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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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郵政機關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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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亦即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但有以登載新聞紙之方法而為通知者,應可認已為公示送達,而具有合法送達之效力,如受處分人欲對處分為異議聲明者,自應依此時間為期間之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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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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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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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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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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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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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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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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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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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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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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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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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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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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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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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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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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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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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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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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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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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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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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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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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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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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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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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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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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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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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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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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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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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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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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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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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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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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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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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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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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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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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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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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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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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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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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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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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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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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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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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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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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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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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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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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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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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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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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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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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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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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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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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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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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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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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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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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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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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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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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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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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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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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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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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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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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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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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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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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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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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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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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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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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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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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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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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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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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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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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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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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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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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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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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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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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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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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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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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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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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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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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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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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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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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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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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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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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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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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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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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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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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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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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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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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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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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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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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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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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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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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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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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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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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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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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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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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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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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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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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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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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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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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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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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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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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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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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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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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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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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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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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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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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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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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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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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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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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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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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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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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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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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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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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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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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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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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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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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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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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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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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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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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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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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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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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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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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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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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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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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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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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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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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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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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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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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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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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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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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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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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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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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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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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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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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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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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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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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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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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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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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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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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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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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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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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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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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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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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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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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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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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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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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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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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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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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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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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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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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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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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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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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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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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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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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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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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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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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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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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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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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要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而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將該送達文書予以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無須再為公示送達。因此原處分如已完成寄存送達者,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即無須再為公示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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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要旨:
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及內部效力,通常同時出現,但同一行政處分,亦有因實際通知之情形,可能對各當事人先後發生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僅於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開始起算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但並不影響該處分已送達、通知或使知悉內容之其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發生之外部及內部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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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要旨:
主管機關對於戶籍地址為送達,於法自屬有據。且主管機關基於文書送達所必要而蒐集個人資料,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許,然不得據此即認公務機關應窮盡一切手段,以查得應受送達人之實際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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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要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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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要旨:
按人民如因其本身行為導致干擾或危害之發生,當負有責任自不待言,而純粹之不作為亦有成為行政法上行為人之可能,此即「狀態責任」。所謂「狀態責任」,係以具備排除危害可能性為重要考量,而物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對物的狀態原則上應係最為明瞭把握而能排除危害者,是物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干預行政法上是否成為責任人的判斷,係以個人社會表現為判斷標準,苟有違反狀態即應負責。例如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該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實上雖非行為人,也未同意傾倒,但仍有狀態責任,必須擔負排除危害的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為狀態責任人,其並非因與危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而負擔責任,乃係因為對發生危害之物有事實管領力而須負責,故稱之為「狀態責任」。基於行政機關人力物力之侷限性、土地之有限性、生活環境之易破壞性與難以回復性,乃有必要課予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維持土地秩序之狀態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不明時,「狀態責任」之課與更屬維護土地環境不可避免之手段,然不可據此即謂行為人的「行為責任」為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狀態責任」之前提要件。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之適用範圍,應不以一般廢棄物為限,無論何種類型之廢棄物,若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其因容許或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逾期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均應負限期清除處理之責任。至於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自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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