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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於公司法第 317-3 條規定刪除前核准合併新設之公司法人,因逾期申請登記致同條刪除後始申辦法人合併登記者,是否得免計收登記費及逾期申請之罰鍰等疑義報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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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需用土地人於欲購買使用土地時,應本於內部權責而與土地所有人為協議價購之金額,其所協議之金額以雙方合意即可,應與土地公告之現值無關聯,即非未必然係以公告金額為徵收價金之依據,若土地所有人不服該徵收補償處分,可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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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明顯逾越未到場指界之毗鄰土地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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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人民申請併案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與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倘法規無不得併案適用之限制,主管機關不宜否准其申請,倘有准許前例,亦不應為差別處理,以保人民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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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涉及公有及公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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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經列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之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得否不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疑義」相關事宜,於 94 年 1 月 3 日召開,檢送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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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信賴利益之保障,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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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核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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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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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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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因政府機關之疏失致嗣後撤銷土地買賣已納印花稅可核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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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關於「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修正草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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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關於中央銀行擬以行政指導方式推行退票及拒絕往來新制之適法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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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關於麥寮工業專用港土地買賣,台○石化公司及麥○汽電公司依購地當時有效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及其與經濟部工業局訂之土地買賣契約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得適用舊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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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關於現職上校以上軍官申請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時,得否改派其他職務或否淮其申請等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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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因機關疏失漏發三節慰問金,其補發期間須否受請求權時效限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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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倘若已有效下達則應以該函實際到達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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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身分屬性如修法改為「有給職」,且自修法完成時該屆即生效,對原以一般身分任地方民意代表者之權益較無影響,但對於領有公務員月退休金而擔任地方民意代表者,可能有所損害,因此應避免自修法完成時該屆生效,以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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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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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48 號解釋,國有眷舍處理係以移轉眷舍所有權於特定人,該特定人支付價金而成立之私法上買賣契約,在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均有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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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法務部就「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迴避規定)、第 51 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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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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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11 日處忠字第 0930002922 號書函就差旅費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案之解釋,經法務部認定無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至第 10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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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建築機關因建照審查疏失而誤發執照,得否依規定予以存續保障,或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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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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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 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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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要旨:
公職人員是否須申報信用卡「應付帳款」,基於衡平財產申報正確性及公職人員履行財產申報義務便利性,該類「債務」應無須申報;另刷卡現金回饋紅利其使用具有範圍限制,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所指債權不同,故申報人毋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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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要旨: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更正,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 104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向申報之「最後保存機關」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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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土石採取法公布施行前受理之土石採取申請案,於核土石採取許可證時,免依土石採取法規定收取環境維護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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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土石採取人若未依土石採取法第 16 條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展限申請,其許可期滿,自不得再採取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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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旨:
駕駛人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重型機車駕照逾期未換發可否繼續駕駛輕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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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要旨: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完成失業認定後,如投保單位事後以其他事由,撤銷離職證明並變更離職原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善盡行政調查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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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行政程序法第 8、19、123 條,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參訓,若核發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為合法授益之行政處分,如無得廢止之情形,不得廢止該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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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要旨:
令釋 104.12.09 修正發布,並自 105.01.01 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 105.06.21 起失效,另自 105.06.21 起適用 104.12.09 修正施行前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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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要旨:
本縣立各級學校未設置專任人事、會計機構,由教師兼任 (或代理) 人事、會計者,得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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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要旨:
機關學校漏未將合於請領三節慰問金之退休工友列入三節照護對象,渠等請求權時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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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要旨:
有關各機關職缺辦理公開甄選時,本諸行政裁量權得就參與甄選人員之資格訂定條件,惟甄選機關自訂定甄選人員資格條件經公告後,自應遵循辦理,以符公開及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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