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依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則於規定之十年期間內,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所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易處吊扣駕駛執照,逾其未繳送駕駛執照者,易處吊銷並逕註駕駛執照,吊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是否無效?受裁決人未於 97 年 9 月 1 日起五年期間內繳清罰鍰並申請核發駕照,至五年後提起確認易處處分無效訴訟,是否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