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462094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企業併購取得之商譽,係因收購成本超過收購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而生。商譽價值為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應舉證證明其主張之收購成本真實、必要、合理,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5 號第 18 段衡量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或提出足以還原公平價值之鑑價報告或證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