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廢止「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所屬館室場地使用要點」
|
2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及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 6 條,公告臺北市推動客家事務相關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總額之現金範圍,以新臺幣為限,最低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
|
3 |
要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推動客家事務相關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總額現金部分,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 萬元
|
4 |
要旨:
檢送「臺北市九十年度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
|
5 |
要旨: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8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9 條等相關規定,公開評選委託辦理 97 及 98 年度保母核心課程訓練單位
|
6 |
要旨:
新竹縣政府檢送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 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沐浴車服務等行政契約
|
7 |
要旨:
新竹縣政府檢送新竹縣長期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行政契約
|
8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公告辦理,花蓮縣 97 年度增加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附設花蓮縣私立家扶希望學園辦理「少年寄養」合約書
|
9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公告花蓮縣 98 年度增加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等機構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務」合約書與委辦機構名冊
|
10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公告花蓮縣 98 年度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附設花蓮縣私立善牧中心等 3 所機構辦理「兩性關係諮詢與未成年懷孕處遇服務」行政契約書與委辦機構名冊
|
11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花蓮縣 100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辦理收容安置輔導兒童及少年服務契約書與單位名冊
|
12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 101 年度花蓮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契約書,以及委託辦理兒童少年收容安置輔導機構名冊
|
13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政府 102 年度委託機構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契約書與單位名冊
|
14 |
要旨:
公告花蓮縣委託辦理收容安置輔導兒童及少年服務契約書與單位名冊
|
15 |
要旨:
高雄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16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規定辦理,公告「高雄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實施計畫」
|
17 |
要旨:
行為人第 4 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3 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1 款處以 10 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
18 |
要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統一裁罰基準」
|
19 |
要旨: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告新增保護區內建築物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存在,而未領有合法建築物證明者,於申請新建、增建及改建執照時,以建築師出具簽證檢核表簡化原有合法建築物資格認定作業程序
|
20 |
要旨: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告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管理要點中規定之樣品屋使用規定以及申請設置處所執行方式
|
21 |
要旨:
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特訂定「嘉義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
|
22 |
要旨:
修訂「新竹縣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規定
|
23 |
要旨:
公告發布實施「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分期分區開發計畫」及「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修正案,並自民國 95 年 9 月 8 日生效
|
24 |
要旨:
公告發布實施「高雄市獎勵捷運紅線沿線環境景觀改造都市更新補助實施方案」並自民國 95 年 9 月 12 日生效,申請補助期限自民國 95 年 9 月 12 日起至 95 年 11 月 20 日止
|
25 |
要旨:
修正「高雄市獎勵重點地區環境景觀改造都市更新補助實施方案」部分規定
|
26 |
要旨:
公告 97 年度「高雄市獎勵重點地區環境景觀改造都市更新補助實施方案」實施範圍,申請補助期限自民國 97 年 5 月 30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止
|
27 |
要旨:
修正「臺北市市民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須知」
|
28 |
要旨:
公告修正「臺北市市民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須知」為「臺北市市民申請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須知」名稱及全文
|
29 |
要旨:
依法公告「臺北市社子島地區於規劃開發前工商業暫行查報作業要點」
|
30 |
要旨:
為鼓勵臺南縣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各單位參與公共場地認養維護工作,特訂定「臺南縣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轄內公共場地認養要點」
|
31 |
要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裁罰基準」
|
32 |
要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執行『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統一處理原則
|
33 |
要旨:
公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執行酒家等違規商業違規情節重大,但未列入正俗專案執行對象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怠金之裁處基準表」
|
34 |
要旨:
依據內政部補助國內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公告受理 107 年度「內政部補助國內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赴海外拓點計畫」受補助單位申請案
|
35 |
要旨: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為規範臺北市政府道路挖掘施工管理維護之事務分配及業務處理方式,僅對內發生效力,有關臺北市道路管理及維護,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 23 點規定辦理
|
36 |
要旨: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
37 |
要旨:
關於在 2 層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集液設施、機械通風之換氣標準、電動機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之安全裝置設置位置、排出儲槽內部氣體及蒸氣之構造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之設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留空地量測基準、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限制、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之定義、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之定義、專業人員負責簽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等執法疑義
|
38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160 條規定,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應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不涉及通案,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
|
39 |
要旨:
令釋補正「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等及「酒類標示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
40 |
要旨:
依據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 6 條公告臺北市財政相關(財務、稅務、金融管理)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總額現金部分,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 萬元
|
41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
42 |
要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
43 |
要旨:
有關請各機關參考規劃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應執行事宜
|
44 |
要旨:
為使民眾了解臺北市市政建設之緣由及重大紀事設置古蹟解說牌,其設置之古蹟解說牌樣式及文字內容奉市長指示檢送臺北市政府各單位以供設置參考
|
45 |
|
46 |
|
47 |
要旨:
幼稚園教師進修國立新竹師範學院開辦之四十學分班,於九十二年八月取得結業證書,申請提敘薪級應自審定之日生效
|
48 |
要旨:
公告「臺北市體育財團法人設立基金訂定為新臺幣 500 萬元整,其中現金範圍不得少於財產總額 1/2」
|
49 |
要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未踐行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等疑義
|
50 |
要旨: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
|
51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
52 |
|
53 |
|
54 |
要旨: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再請釋示
|
55 |
要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
56 |
要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
57 |
要旨:
關於稅捐之核課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前段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適用釋疑
|
58 |
|
59 |
要旨:
修正「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自治條例」,事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之適用說明
|
60 |
要旨:
關於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規所訂定之法規,應以「令」或「函」之方式 (修正) 發布疑義
|
61 |
要旨:
關於行政機關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之發布方式疑義一案
|
62 |
要旨:
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經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罰鍰,使用人可否分期繳納疑義乙案
|
63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之涵意釋疑
|
64 |
要旨:
函頒「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65 |
要旨:
訂定「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及「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資料卷宗標準作業程序」
|
66 |
要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
67 |
要旨: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00 點及第 135 點第 4 款規定係限於處理一般公文,而不及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應適用位階較高之行政程序法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
|
68 |
要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
69 |
要旨:
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另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本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依同法第 160 條規定程序發布之
|
70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修正後「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草案之說明
|
71 |
要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釋疑
|
72 |
要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等疑義
|
73 |
要旨: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已退伍者,得否追溯自退伍之日起支薪疑義乙案
|
74 |
要旨:
有關外交部駐舊金山及洛杉磯二辦事處編制表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布施行疑義乙案
|
75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行政規則,於公文程序上之處理方式疑義乙案
|
76 |
要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於公文程式上之處理方式疑義
|
77 |
要旨:
關於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之性質及生效日期疑義
|
78 |
|
79 |
要旨:
執行土地法第 14 條所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劃定工作,應否辦理公告疑義乙案
|
80 |
要旨:
有關將「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刊登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政府公報疑義
|
81 |
要旨:
各機關於辦理宿舍借用人居住事實之認定時,其認定標準得否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並將該規定函知各宿舍借用人等疑義
|
82 |
要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
83 |
|
84 |
|
85 |
要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
86 |
要旨:
關於事業單位如經無管轄權之機關明確告知有管轄權之機關係屬他機關,且他機關對於管轄權無爭議時,嗣後卻仍多次故意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者,似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得再行主張無管轄權機關之移送管轄義務及期限利益,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自得將該案件退回該事業單位
|
87 |
要旨:
關於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規定限值者,告發處分對象疑義
|
88 |
要旨: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倘若已有效下達則應以該函實際到達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
89 |
要旨:
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係屬行政審查程序,不具司法審查性質,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查,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可斟酌情形,循行政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討修正或補充
|
90 |
要旨:
行政規則若已有效下達者,係以該函到達各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之效力,惟為避免下達各機關之時間不一,致生適用疑義,故依行政規則之法制作業,其下達方式以函「分行」為之,並於分行函中敘明其「生效」日期
|
91 |
要旨:
鄉公所編列村、鄰長國內經建參訪活動預算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文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及是否應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項下支應等疑義
|
92 |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
93 |
要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之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應按「98 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決議辦理之
|
94 |
要旨:
關於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法(90)律字第 00147 號函作成當時,公報之發行係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惟目前已變更,改由行政院公報統一刊登,因此,該函號另於 99 年 4 月 1 日以法律字第 0990700176 號函示停止適用之
|
95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96 |
要旨: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
97 |
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
98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
99 |
要旨:
公立學校具機關地位,其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規定,如僅規範內部單位之組織、業務處理等,且係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即屬行政規則;至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目的範圍外,並未具與機關相當地位,如訂定前述規定自非行政規則
|
100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現新證據,應係指該證據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已存在,因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知或因故不能使用,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得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
|
101 |
要旨:
不動產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該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當事人據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確定判決向地政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地政機關應受拘束,並應按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102 |
要旨:
關於溢領退除給與人員可否以分期給付方式返還乙案
|
103 |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該法規命令效力。又依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文義解釋,亦不包括於網際網路發布
|
104 |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61 條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 45 點,就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政罰案件,已訂有裁罰參考基準,倘地方主管機關適用仍有不足,在不牴觸該要點範圍內,似非不得另訂裁量基準,以為補充
|
105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第 159 條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倘職務說明書未經函頒下達或以令發布,則非屬行政規則,又職系說明書依其規範內容及訂定方式觀之,應屬行政規則
|
106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人員僱用事項、僱用契約內容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並未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行政規則」較為符合
|
107 |
要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
108 |
要旨:
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勵出版自 101.12.01 起開始受理申請,爰檢附受理申請公告及申請表、切結書、提要表等資料
|
109 |
要旨:
檢送「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罰鍰裁罰基準表」,並溯自 103.12.25 生效
|
110 |
要旨:
臺北市工業、商業、農業及自然生態保育事務相關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
111 |
要旨:
公告「臺南縣工業區廠商申請設廠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112 |
要旨:
公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31 條規定之怠金裁處標準」
|
113 |
要旨:
「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說明簡介與經費編列及查核原則
|
114 |
要旨:
前經濟部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及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其名稱或條文內容有機關名稱者,均應修正為「經濟部水利署」
|
115 |
要旨:
訂定「『19XY』特殊服務碼申配作業須知」
|
116 |
要旨: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車輛及場地假日使用申請須知」停止適用
|
117 |
要旨:
自 97 年 2 月 1 日起「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生效
|
118 |
要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
119 |
要旨:
「聯合開發用地所有人參與聯合開發,先行提供土地供大眾捷運系統施工使用,應以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期為恢復課徵地價稅之日期」
|
120 |
要旨:
公告「基隆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籌設及許可所需文件及審查基準」
|
121 |
要旨:
公告「蘇澳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籌設及許可所需文件及審查基準」
|
122 |
要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1.07.16 起,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將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施以 4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123 |
要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4.08.01 日起由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辦理「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
|
124 |
要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6.03.01 日起實施新制「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班」暨「酒後駕車違規再犯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專班」
|
125 |
要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7.12.01 日起各區監理所、站、分站應依照新修正「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考試題庫」命題
|
126 |
要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12.06.30 起辦理「初次領有駕駛執照違規班」及「講習再犯班」相關事宜
|
127 |
要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12.06.30 起辦理「自費講習扣抵違規點數」相關事宜
|
128 |
要旨:
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基地臺或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
129 |
要旨:
公告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
130 |
要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三條統一裁罰基準」
|
131 |
要旨:
公告廢止「臺北市醫療院所暨藥局智慧用電補助要點」之相關函釋
|
132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162 條規定,公告廢止臺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3 日北府衛疾字第 0970058999 號與北府衛疾字第 0970060404 號及 97 年 6 月 27 日北府衛疾字第 0970065000 號等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
133 |
要旨:
公告修正「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
|
134 |
要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等
|
135 |
要旨: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牙科特約醫療院所門診審查注意事項」部分條文
|
136 |
要旨:
修訂「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審查注意事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
137 |
要旨: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牙科特約醫療院所門診審查注意事項」部分條文
|
138 |
要旨:
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行政院衛生署 92 年 4 月 23 日至 93 年 5 月 10 日期間訂頒之行政規則及公告計 40 案
|
139 |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 95 年 9 月 20 日署授疾字第 0950000696 號公告停止適用 6 項行政規則
|
140 |
要旨:
公告『衛生局監督餐飲相關公 (工) 會辦理「廚師證書」注意事項』
|
141 |
|
142 |
要旨:
民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規定申請稅賦減免,受理機關為核對其登載之地目是否屬當時法令規定之農業用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應檢具都市計畫第 1 次公告前之手抄土地登記簿
|
143 |
要旨:
修正「臺灣省各級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點」
|
144 |
要旨: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第 3 條有關「未曾領有『政府發給之創業補助』」認定之原則
|
145 |
要旨:
「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
146 |
要旨:
若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性質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單位於發文時通報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法令資訊系統並副知法規會,收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單位作成對各地方政府或所屬下級機關之法規解釋通函
|
147 |
要旨:
有關事業或其他非事業委託清除機構清運進入本局各廢棄物處理廠場廢棄物中遭查獲違規進場廢棄物時之責任歸屬認定準則
|
148 |
要旨:
委託本局垃圾處理廠場處理之廢棄物,如需使用垃圾袋,應以透明材質為限
|
149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1 年度花蓮縣逸散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
150 |
要旨: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
151 |
要旨:
「臺北市媒體教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及「臺北市媒體報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新聞處理原則」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
152 |
要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
153 |
要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
|
154 |
要旨:
訂定「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 9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
|
155 |
要旨:
臺北市政府為處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特訂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並自 95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
156 |
要旨:
為執行電腦遊戲分級作業,修正「臺北市資訊休閒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及「臺北市資訊休閒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作業程序」
|
157 |
要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自 96 年 3 月 20 日起生效
|
158 |
要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臺北市媒體報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新聞處理原則」,並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159 |
要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臺北市媒體報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新聞處理原則」並附全文
|
160 |
要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 4 點、第 8 點
|
161 |
|
162 |
要旨:
函詢關於訴願案,涉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宿舍居住事實之認定標準及查考作業原則適用相關疑義
|
163 |
要旨:
檢送「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對照表」一份
|
164 |
要旨: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遷調,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自行訂定之資格條件審查項目,是否須函送銓敘部備查或僅下達屬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