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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應進行「預告」程序,此公告之性質,係將法規命令之草案公告周知,目的在使任何人均有知悉所擬法規命令之內容並提出意見之機會,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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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法律上之請求權,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認為無須訂定法規命令者,其通知提議人之函尚非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制亦尚未允許人民對此有訴權得以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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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非以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起訴合法要件,因此,依人民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時,應認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基金會於原審先位聲明請求相對人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部分,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基金會對該管理辦法之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保護規範意旨,基金會先位請求因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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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之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出於締約之目的,對於契約必要之點互為要約與承諾,並意思合致為必要。如僅一方將其要約內容提出於他方,他方雖已積極籌劃配合事宜,但尚未表示承諾者,殊難謂已成立行政契約,任何一方均不能憑以請求對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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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以書面敘明訂定目的、理由等項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予以處理或答復,惟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6
旨:
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單純之高權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是屬於具體之個別行為且涉及該特定人之權益者。如法律規範之目的係在保障一般人之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本件環境生態議題所生之國家的保護義務,姑不論其他之訴訟審查要件,基於司法自制及國家權力分立原則,惟有在風險提升產生具體危害,直接影響人們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基本權,法院始予介入保護。(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人民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依同法第 153 條規定予以處理或答復,該答復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並不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且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因對其權益並無直接之損害,僅屬反射利益而已,不得聲明不服,當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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