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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原住民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申請時應依當時適用之法令審視是否符合面積限額,倘審查核定時已變更法令,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若申請人取得之他項權利或所有權面積額度確已超額,縱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1 條業已刪除設定他項權利超額面積應收回之規定,仍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以辦理權利收回事宜
2
旨:
有關於公司法第 317-3 條規定刪除前核准合併新設之公司法人,因逾期申請登記致同條刪除後始申辦法人合併登記者,是否得免計收登記費及逾期申請之罰鍰等疑義報請核示
3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
4
旨:
本案似可援用一般處分概念,解釋為「該筆土地是否得作為建築基地,在 86 年法令修正以前即已公告確定」,並自該時點起發生對外法律效果,處分效力不因法規修正而受影響,故不生新舊法適用之疑義
5
旨:
現行獎投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原則上並無限制單一市場僅得核准單一投資人營運之規範意旨,惟就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之使用用途,非有法定原因,並踐行法定程序,不得擅作其他用途使用
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涉及公有及公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
7
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所定之從新從優原則,必須以聲請許可案件之行政程序尚未終結為前提,倘行政主管機關就申請案已作成終局之行政處分,並依法送達相對人或公告,發生實質存續力者,其案件行政程序即終了
8
旨: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乃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制定之法規,雖名為規則,惟其法制作業程序係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其法律性質與法形式名為「自治條例」者相同
9
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展期相關疑義處理原則
10
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展期相關疑義
11
旨: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眷舍房地之處理,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故有關市有房地眷舍出售,並不當然受該辦法之限制,主管機關得本於權責辦理
12
發文字號:
旨:
「臺中縣東勢林場遊樂區」開發案土地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事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之適用疑義
13
發文字號:
旨:
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至第 48 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1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又對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但就個案而言,新法與舊法相比較結果,舊法對當事人比較有利,且新法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頃,則仍適用舊法
15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1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
17
旨:
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直轄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如涉實體權利義務事項,而非僅屬程序事項,亦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又新法規公布施行前,行政機關如已有准駁之決定,縱法規變更,亦不能從實體上依新法重為准駁之決定
18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指引手冊」涉及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規定,就相關之法理及事項之說明
19
旨:
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另人民聲請許可案件,許可處理程序已終結時,則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情形,又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之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一次性行政處分並無該規定之適用
20
旨: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21
旨:
民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規定申請稅賦減免,受理機關為核對其登載之地目是否屬當時法令規定之農業用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應檢具都市計畫第 1 次公告前之手抄土地登記簿
22
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其涉訟輔助費用之新舊法規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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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詢退休人員因隨業務移撥,調職後現仍續住眷屬宿舍,是否符合「合法配住」之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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