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046644人
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機關於制(訂)定法規時,各機關宜視個案所需,規定法規之施行日期,倘屬新制度之施行或修正者,宜預留法規施行之緩衝期或訂定過渡條款,以避免驟然施行後,造成民眾無從預為因應準備,而影響其權益
2
旨: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