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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對人民依據規定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予准許之爭議,具公法性質。至雙方依據相關規定所訂立之租賃契約,則屬私法性質,故於租賃契約存續中,經出租機關發現承租人違反契約之約定,而通知解除或終止原租賃契約,係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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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軍法官固非憲法第 81 條所稱之法官,不受法官終身職之保障,亦無法官法之適用,然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及第 704 號解釋理由意旨,其身分仍應加以保障。另參照國防部組織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及所屬部隊編配至參謀本部等相關規範意旨,法律並未禁止國防部得視情事需要而調整軍法官之服務場所,且有編配之權限,此與法官法第 45 條規定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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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程序規定不在適用之列。蓋鑑於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等原非形式意義的行政機關,其等雖亦可能作成行政行為,數量終究有限,為免建制初期備多力分,亦為權力部門間之相互尊重,爰予排除適用。對此可得出本件司法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結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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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社會補償乃具有因性之社會福利措施,係以特定事件產生之損害為補償給付。因所進行者為補償,國家始能成為補償義務之歸屬主體,自應受各公法規範控管。故由國家基於社會國補償責任,撥給一定金錢予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不因是否償還,而異其補償責任之性質。而基於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機關地位,對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撥給國家所給與之補償給付,既係基於社會國精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貸款實施要點等公法規範而來,則其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公法規範,則於撥款前,要求勞工簽立的契約當亦屬公法契約。從而,因撥款而生之爭議,自屬公法上之爭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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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不得因個人因素而有差別待遇,為防止發生差別待遇之情形,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就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業務,不能有違反同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行為。故於營業場所張貼限制應徵者年齡之公告,即讓應徵者因年齡之因素而產生差別待遇,自應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按林區管理處於審查國有林地出租案件時,倘訂約有違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得不予出租。是各林區管理處之決定,為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前,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之行為,屬公法性質。從而,申請人向林區管理處申請訂約租地遭否准,乃林區管理處行使公權力之結果,屬公法性質。申請人不服,對之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自有審判權。次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就特定具體事件,依據法令規定有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而言,故非屬依法申請之案件,因行政機關並不負作成處分之法定義務,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不具備實體判決要件。又國有林地係以國有為原則,而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國有或公有林地除有森林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方得為出租。是申請人無森林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可資請求林區管理處就林地與之訂立租約,自非屬依法申請案件,則申請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林區管理處就林地與之訂立租約,即屬欠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要件,於法自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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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請求再任或復用為公務員或法官,乃憲法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基本權利,若用人機關予以拒絕,其行政處分即屬對於公務員或法官身分之回復有重大影響,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此外,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必須擔保其涵攝之正確,即必須有客觀上可辯證的論理過程,否則其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亦因而錯誤而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關於行政執行處所為之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之措施,法院應提供救濟管道。行政執行處於作成系爭限制住居處分前,應依比例原則而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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