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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司法院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宣示在案。前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法院在內。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大法官解釋。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提出聲請並經憲法法庭作成變更之判決,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宣示在案。前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法院在內。次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司法院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之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又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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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司法院釋字第 781 號解釋宣告 107 年 6 月 21 日修正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項、第 4 項前段及第 4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無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同條例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條例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與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無涉;依憲法第 78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應受司法院解釋效力之拘束,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退撫給與請求權固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然因退撫給與之財源不同,其請求權受保障之程度,應有差異,亦即應依其財源是否係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時所提撥,而受不同層級之保障。政府補助與政府就退撫舊制退撫給與之支付,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立法者為因應基金收支不足之情形所採行之退撫給與改革立法是否違憲,應以諸如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予以檢視,而不因上開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之規定,即逕認立法者所採行其他以因應基金收支不足之改革選項當然違憲;退撫給與並非遞延工資之給付;最低保障金額之設定,使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而被調降後之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各年度退休所得,均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以保障其等於退休後之基本生活,與憲法保障教育工作者生活之意旨尚無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包含法院及人民之效力。又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司法院依規定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既經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解釋審究憲政原理及盱衡目前我國退休金儲備狀況,立法機關為實現分配正義,避免世代對立,導致社會動盪不安,有立法形成自由,並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就非屬一次性之退撫給與,因其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尚未完全具體實現,迄該法施行後始合致之要件事實,自應適用該法計算其退撫給與,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機關自得依據該法規定,重新計算公務人員自該法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之每月退休所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係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其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第 8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36 條至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聲請解釋,司法院嗣公布釋字第 783 號解釋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法院自均應受其拘束,依解釋意旨審理。況釋字第 783 號解釋公布迄今,其間憲法或相關法律均未修正,相關社會情事亦無重大變更,自無聲請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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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依據,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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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故法官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之必要,並聲請經再作成變更或補充解釋,應不許法院或人民、機關持歧異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所為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所稱全國各機關自包含法院在內。又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旨:
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781 號解釋,宣告服役條例第 3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項、第 4 項前段及第 4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條例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條例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與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無涉,並作成合憲解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應受司法院解釋效力之拘束,且解釋公布迄今其間憲法或相關法律均未見有所修正,相關社會情事亦未見有何重大變更,自無聲請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旨:
觀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法律如經司法院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法官不得認定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聲請再作成變更或補充解釋之必要,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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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又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第 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36 條至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聲請解釋,司法院嗣公布釋字第 782 號解釋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於審理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況該號解釋公布迄今,其間憲法或相關法律均未見有所修正,相關社會情事亦未見有何重大變更,自無聲請司法院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係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所稱全國各機關自包含法院在內。次按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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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係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
裁判字號:
旨:
退休人員經審定後之月退休金,係建構於繼續性法律關係,是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退撫新法第 37 條第 5 項規定作成原處分,就新法施行後之每月退休所得重新計算,並非廢止原核准退休之審定,亦非廢止所計算於舊法時期之每月退休所得審定,顯無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乃至補償規定之適用。
22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
裁判字號:
旨:
按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亦即案件所涉事實如無爭議,原告起訴所爭議者僅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法律是否違憲之問題,嗣如經有權解釋之司法院大法官就該法律業已作成合憲解釋者,則由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本院自應依解釋意旨而為裁判。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之法律並無違憲,原告之訴自屬顯無理由。故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自不以「起訴時」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關於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亦即倘案件所涉事實並無爭議,原告起訴所爭議者僅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法律是否違憲之問題,嗣如經有權解釋之司法院大法官就該法律業已作成合憲解釋者,則由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法院自應依解釋意旨而為裁判。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之法律並無違憲,原告之訴自屬顯無理由。故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自不以「起訴時」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
裁判字號:
旨:
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郵政公司專營權,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又郵政公司雖非公務機關,但仍屬受國家監督的國營事業,其員工應受公務價值體系之規範與約制,且人民權利若受侵害,因屬國營事業,當不致無從求償,對人民有較充分之保障。換句話說,該條項規定郵政公司專營權,同時兼具事前防範與事後救濟之雙重保障目的,要難謂該條規定與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相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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