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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相對人自私立女中離職時之底薪僅為 290 薪額,嗣轉至公立學校任職時之敘薪處分提敘至 475 薪額,兩者相距甚大,相對人實不難察覺,是其顯未完全陳述真實狀況,縱其不知亦屬重大過失,是其信賴利益乃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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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立學校教師之薪給,並非基於公法上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敘定之薪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教師待遇條例訂有教師薪級表)予以核計,乃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屬於授益行政處分。原敘薪處分如有錯誤者,自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請求受益人限期返還因授益處分所受領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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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街頭藝人雖得申請取得活動許可證,而於該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惟應受該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主管機關得廢止違反者之許可,並令其 1 年內不得申請核發許可。又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第 7 點、第 8 點、第 9 點及附表一即現行稽查作業表規定「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演」、「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為違規項目之一。則臺北市街頭藝人進行公開展演,應配合主管機關之查驗及管理,若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將以現行稽查作業表之標準予以記點,經記點累計達 9 點以上,得廢止其活動許可證,且於 1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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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新北市政府縱將已退休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事務之權限劃分予教育局執行,然其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教育局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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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教師檢具系爭離職證明,向學校提出教師取新證據改敘申請書,請求辦理薪級改敘,容屬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發現新證據,經斟酌可使申請人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且是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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