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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系爭私立幼兒園均為為幼生造冊申領補助之教保服務機構,經主管機關提出乙證為憑,其等欲調整下一年度二至四歲幼生收費數額,自應經主管機關實質審核通過、准予備查,始得對外公布並向家長收費,倘主管機關未予備查,將使私立幼兒園僅能依前一年之收費標準填報於幼生管理系統,經由主管機關確認後轉載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公開,據以對外向家長收費,實質上發生否准私立幼兒園依其自訂新的費用數額收費之法律效果,應認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對系爭私立幼兒園所為不同意備查之函文,性質上係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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