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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字在表面上縱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如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對於轄區外居民或事物,會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則應認該地方自治條例之規範內容,已超出一縣(市)或一直轄市之轄區範圍,而應屬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自不應完全交由各地方自治團體自行立法並執行。此外,營養午餐已成為我國學童在發育期最重要的營養來源,國家有責任確保營養午餐品質無虞,學校衛生法既已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而要求基改食品全面退出學校營養午餐,以維學童健康。基此法理,學校衛生法既然明定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則地方自治團體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訂定自治條例,要求學校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自合於學校衛生法之立法意旨,並無違反中央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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