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40920人
1
旨:
按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縣......衛生......。」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同綱要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左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六、縣、市衛生事業。」本件縣、市公立醫療院機構係屬縣、市衛生事業,參照前揭規定其為縣、市自治事項,要無疑問。其收費標準需否先送經縣、市議會審議通過,雖經醫療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然似不影響縣、市衛生事業為縣、市自治事項之性質,而應送經議會審議。
2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4 項後段、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3
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3 項後段及第 10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4
旨:
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
5
旨:
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租金計收標準之事宜
6
旨:
按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縣......衛生......。」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同綱要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左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六、縣、市衛生事業。」本件縣、市公立醫療院機構係屬縣、市衛生事業,參照前揭規定其為縣、市自治事項,要無疑問。其收費標準需否先送經縣、市議會審議通過,雖經醫療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然似不影響縣、市衛生事業為縣、市自治事項之性質,而應送經議會審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