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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年易更(一)字第 2 號
要
旨:
行為人於會議進行中,對於審議中之法案主張不同而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延續至會議主席宣布休息後仍持續爭執,並以懷疑告訴人動機之方式企圖減弱告訴人主張之正當性,其言論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然因與會議事項有直接相關,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所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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