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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醫師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治療;或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等情形者,係屬醫師懲戒事項,應由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醫師涉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或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等情事,應處以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廢止醫師證書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如將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事項列為斟酌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是否情節重大之事由,難認裁量並無逾越醫師法第 25 條 、第 25 條之 1 、第 25 條之 2 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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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家為行使司法權,將性質不同之訴訟事件,劃分由不同體系之法院審判,無非基於專業及效率之考量。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發生爭議時,固得參酌事件之性質,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2、第 182 條之 1 等規定決之。惟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倘當事人以文書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及第 3 項明定由普通法院裁判之,俾尊重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所享有之程序選擇權(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此一規定,已生審判權相對化之效果。又若原告起訴以單一訴之聲明而有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之情形,則因現行法無明文,致其審判權歸屬陷於衝突不明之狀態。針對此一規範上之漏洞,如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須訴請法院解決時,因審判權衝突或陷於不明,致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對於審判權之歸屬有不同認定,甚或單一訴訟因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致其審判權恐分割由不同法院審判,而造成當事人程序上之不利益,乃預為以文書合意願由特定之普通法院管轄,此際當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及第 3 項規定以填補漏洞之必要性,而一併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2 、第 182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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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要約不受拘束」,係要約人就其要約,在相對人承諾前得擴張、限制、變更或撤回之。然在此之前,如相對人已承諾,契約即已成立,要約人不得再執「要約不受拘束」而謂契約不成立。行政機關更不得以行政契約涉及公益為由,而主張不受其要約之拘束,否則將有礙於交易安全及民眾之締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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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規範關於原眷戶之資格要件,以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以證明其原經合法配住;並應實際上仍為住戶為必要。又在家園動盪、法律秩序未能縝密建立前之時空背景下,容有部分未符當時規範之權宜性安置措施,在信賴保護原則之誡命下,亦應提供適當之保障,以完盡國家之保護義務,惟該等情狀如非屬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能涵攝者,也僅能由主管機關權衡個案情節、國家財政,尋求其他方法合理補償之,尚難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為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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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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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司法官訓練所之考評性質,具高度屬人性判斷,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所為認定判斷,行政法院應予尊重。行為人於受訓前及受訓期間一再參加其他公務人員考試,以此方式牟取對價之金錢利益,其品德操守,顯有可議而不堪造就之情形;請求撤銷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洵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旨:
行政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甄選專任指揮,其與獲選者間所簽訂之聘用契約係以行政職務之執行為標的,形成聘用機關與受聘用人員間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甄選結果之公告,則為要約拒絕之通知。
8
裁判字號:
旨:
91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已明定女工可否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應以工會同意為優先,若無工會,始得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式取代,有工會者尚無以勞資會議同意方式排除同條項前段適用之餘地。又本條項之規定係鑒於婦女涉有妊娠或哺乳之特別本能,且一般上體能較男性為弱,故有特別保障其權益之必要,而為制度上保障,避免資方運用經濟影響力之優勢,輕易支配單一或少數女工之意願,並無違反保障女性工作權、職業自由或平等權之虞,難謂有違憲之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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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罰鍰處分之一部分究有無經合法送達、是否未記載所持之法律依據,以及有無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顯均非屬從外觀上或記載事項上即可明顯判斷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得申請予以更正之情事。「更正」是指對行政處分的記載事項的顯然錯誤,於事後補充、刪除或作其他必要的變更,目的是使處分書所載事項與處分外觀上可得而知的規制意旨相互一致,以達更正規定之確保法的明確性,並未變更行政處分之原規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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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主張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區,其人口數各區懸殊,卻均劃分為單一選舉區,造成選票票值不等,違反平等原則,並請求各縣選委會重新劃分選舉區並公告重行選舉。惟以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可知,立法院立法委員於各行政區域有其一定之當選人數,並未違反平等選舉原則,故選舉委員會所為之當選人公告,並無訴請撤銷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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