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六個月通知
本局。
(二)與本局共同研商布展作品安排及導覽訓練事宜。
(三)展覽前積極完成布展,展覽結束後並應完成卸展。
(四)應自行辦理展出作品之保險、裝框、包裝及運送,貴重或易碎作品
應自行加裝保護措施。
(五)如自行印製文宣品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應經本局確認;如自行舉
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前一個月通知本局。
(六)展出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或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之情形,違反者應自負賠償責任。
(七)展出作品之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且不得以標示價格或其他方式
從事商業行為。
(八)應配合參與本局規劃之推廣活動,且作品相關圖片及文字,應授權
本局於日後建立數位化資料使用。
違反前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者,本局得取消其參展資格,並命其立
即停止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