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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設置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者,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本局
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並應報請本局查驗合格。但本局自
行設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應於本局指定限期內改善完成。
基地開發時,基地使用人應依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排放雨水逕流
。
基地使用人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設施,應負維護責任。
鄰接山坡地土地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應於使用範圍內,設置並維護坡面
逕流導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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