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者,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本局 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並應報請本局查驗合格。但本局自 行設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應於本局指定限期內改善完成。
基地開發時,基地使用人應依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排放雨水逕流 。 基地使用人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設施,應負維護責任。
鄰接山坡地土地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應於使用範圍內,設置並維護坡面 逕流導引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