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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4 條
新北市議會、本府與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下列職務進用總額每滿五十人時,應至少進用原住民一人:一、約僱人員。二、駐衛警察。三、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四、收費管理員。五、其他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本市原住民地區之各機關進用前項人員之總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未達前二項進用比例之各機關,應按月向本局設立之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一點五倍計算。前三項規定於相關勞務委外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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