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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營業前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一、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之商場、百貨
    商場、超級市場。
二、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之場所。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指定之場所。
前項第二款場所中具有影像播放設備之包廂,其管理權人應製作避難逃生
安全說明影片播放,且播放設備應具備於緊急狀況時切換播放避難逃生訊
息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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