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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局核准,免收各項費用
:
一、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本局共同主辦活動。
二、受本局補助之藝文活動。
三、政府機關之藝文交流活動。
由本局協辦活動者,經本局核准,其各項費用得收取百分之五十。
學校及其所屬團隊之藝文成果展演,經本局核准,其各項費用得收取百分
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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