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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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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心障礙者駕駛或搭乘之車輛,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路段時優惠基準 如下:(一)汽車: 1、計時收費路段: (1)四小時優惠:同一停車位每日僅優惠四小時,超過四小時部分 (累進費率路段以第五小時費率起算)依當時路段費率全額收 費。 (2)十小時優惠:中度肢障以上身心障礙者,因工作需求停放於工 作地點五百公尺範圍內之停車位停車,前十小時免費、自第十 一小時起依當時停車路段費率(累進費率以第十一小時費率起 算)全額收費。 (3)全日免費:戶籍設籍本市且駕照持照條件註記 C 之身心障礙 者,駕駛本人車輛(四證須為同一人),於同一路段停車位連 續停車二日內,全日免費,開立零費率繳費通知單,自第三日 起改開立一般費率繳費通知單。 2、計次收費路段: (1)依當時路段費率半價收費。 (2)設籍本市且駕照持照條件註記 C 之身心障礙者,駕駛本人車 輛,於同一路段停車位連續停車二日內,全日免費,開立零費 率繳費通知單,自第三日起改開立一般費率繳費通知單。(二)機車: 1、騎乘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 2、計時、計次收費路段全日免費,同一路段停車位連續停車二日內 ,開立零費率單繳費通知單,自第三日起改開立一般費率繳費通 知單。 前項收費路段停車位,不含裝卸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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