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稱之公有宿舍種類如下:(一)首長宿舍:係指供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 舍。惟首長宿舍不敷分配時,得提供主管職務宿舍借用,且比照首 長宿舍之規定辦理。(二)多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職務宿舍:係指供本府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任本職期間 借用之宿舍。 2、員工職務宿舍:係指供本府(含一級、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編制 內員工因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 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係指供本府(含一級、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編制 內員工因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單人房間宿舍。(四)眷屬宿舍:係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修正發布事務管理規 則生效日之前,經各機關依法核准配(借)住,而迄今仍准予合法 現住人暫時續住之眷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