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訂單前,應向外送員揭露每筆訂單報酬之 計價方式。
本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按季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應保存下列電磁紀錄至少一年,有關機關必要時得調閱之: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商品瑕疵、毀損之處理方式、收 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查核或調閱。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 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