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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公發布)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訂單前,應向外送員揭露每筆訂單報酬之
計價方式。
外送平台業者應保存下列電磁紀錄至少一年,有關機關必要時得調閱之: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
送員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保險: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萬元;日額給
    付者,門診不得低於每日新臺幣三百元,且住院不得低於每日新臺幣
    一千元。
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已為外送員投保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者,
不適用之。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第一項保險契約之副本交付外送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
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該保險契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第一項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保險人所提供或交付之投保
、承保及出險資料,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六個月,並公開已納保之外送
員人數及第一項之投保項目及金額;更新保險資料時,亦同。
外送平台業者未為外送員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第一項保險前,
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台業者於本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停止於本市從事外送服
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
外送員於本市境內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
應於知悉或可得知悉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本府勞動檢查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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