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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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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一)哺(集)乳室: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者,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且補 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收托人數三十 人以下,最高補助九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 每多收托一名,最高增加補助三萬元,當年度最高補助三百萬元 ,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在籌備階段 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十五人,托嬰中心收 托人數每達五人,即補助一名人員之人事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補 助二萬七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三)托兒措施: 1、雇主提供托兒津貼者,本府補助每年每名受僱者子女最高五千元 ,每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實支數之 百分之七十,惟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者,補助金額不得逾實支數 之百分之五十。 2、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本府補助設施設備費用;第一年最 高補助三十萬元,其後每年最高補助三萬元。但補助總數不得逾 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用 員工九十九人以下者優先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目之項目,對於收托入國民小學前兒童之 托兒服務機構,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得提高補助上限比率 為實支數之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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