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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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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繼續六個月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
(四)於本市設立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或與新
      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簽訂新北市政府幸福餐車
      輔導計畫經營示範契約書(以下簡稱幸福餐車契約書)未滿二年,
      且實際營業場所應與商業登記、公司設立地址或幸福餐車契約書所
      約定之地區相同。
(五)未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六)非屬電腦型公益彩券或運動彩券經銷商。
(七)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本補助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
    符合第一項各款及前項規定時,得連同申請人一併申請補助,申請人
    數以二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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