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專用於下列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事項: 一、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補助。 二、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為之獎勵。 三、創業貸款與補助。 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之補助。 五、促進就業及設置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之獎助。 六、促進就業之規劃、研究、宣導及人員聘僱。 七、就業調查、資料建立及職業輔導評量。 八、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 九、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