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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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