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之承造人,應擬訂餘土處理計畫,並自行覓妥收容處理場所,於
放樣勘驗前報本局備查;餘土處理計畫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本局於前項餘土處理計畫備查後,核發流向證明文件。
第一項餘土處理計畫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建築執照號碼。
二、建築工程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之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三、清運業者之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四、載運土質種類、數量、載運時間及路線。
五、收容處理場所之名稱及地點。
六、泥漿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七、其他經本局公告之事項。
建築工程產生之餘土,經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確認土質代
碼為 B1 者,於擬訂餘土處理計畫時可申報至目的事業處理場所進行收容
,每案申報數量不得超過五千立方公尺。
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之設置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自行管理,必
要時,得由本局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