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經鑑定結果為高氯離子建築物,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所有權人應於 鑑定報告完成後三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定。 經核定為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其所有權人應向本局申請拆除重 建,並由本局列管及公告。
第六條第二項高氯離子建築物完成拆除後,其全體所有權人得向本局申請 補助。 高氯離子建築物經核定須拆除重建者,其全體所有權人得先向本局申請發 給前項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其餘補助金額應於拆除完成後,依前項規 定辦理。 前二項之補助,依建物登記之主建物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計 算,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其戶數之計算,依使用執照之登載。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補助,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