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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建築物經鑑定結果為高氯離子建築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建
築法規定,命其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
一、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全棟樓層平均值一公斤/立方公尺以上。
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全棟樓層平均值零點六公斤/立方公尺以上
    並經詳細耐震能力評估,任一方向地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低
    於八十公分/平方秒。
前項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應於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境內發生震度四級以上
地震後,一個月內委託第四條第一項之鑑定機關(構),就前項所定情形
進行結構安全勘查評估,並報本局備查。
本局得委託第四條第一項之鑑定機關(構),對依第一項限期停止使用之
建築物進行結構安全勘查評估。經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報本府核准
後,得依建築法規定命其所有權人限期拆除:
一、一樓及地下室柱(豎向構材)產生垂直向劈裂縫嚴重者(縫寬三公釐
    以上,數量達其總根數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一樓及地下室柱(豎向構材)產生垂直向劈裂縫明顯者(縫寬二公釐
    以上,數量達其總根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各樓層樑(橫向構材)產生水平向裂縫寬度三公釐以上,數量達其總
    根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全棟建築物立面外觀任一方向傾斜率達四十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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