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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公發布)
本局許可道路挖掘施工時,申請人及施工廠商,應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環境清潔。前項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由本府另定之。
每年三月、四月、七月、八月、九月期間,得申請道路挖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指定時段、路線或區域,禁止或限制道路挖掘:一、國家慶典節日。二、重大會議或活動期間。三、預定或已實施多種管線同時埋設之道路。四、交通維持或公共安全維護上有必要者。五、選舉期間。六、其他經本局認為必要者。每年一月、二月、五月、六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期間,禁止道路挖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配合道路工程。二、緊急搶修。三、重大災害。四、國家重大建設。五、基於用戶民生需求之新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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