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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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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有巷道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為路面兩側間之距離。但路面外設置有人行步道
      、道路邊溝、沿邊綠帶或其他公共設施者,為該設施外緣間或與路
      面側面間之距離。
(二)現有巷道之長度,為現有巷道與連接道路間之距離。
(三)現有巷道中心線,為現有巷道寬度各中心點連成之線。
(四)當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出具該巷道供公眾通行期間已達二
      十年以上之證明,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管理機關出具由其維護管理,且供公眾通行期間已達二十年以上
        或坐落公有土地同意為巷道之證明。
     2、公路解編後之巷道,經區公所出具通行事實存在之證明。
     3、建築執照或開發許可或建築線指示書圖內,經指定建築線或註記
        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且其長度連接道路者。
     4、巷道為本市經管公有土地,且地目為道或編定為交通用地者。
     5、巷道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者。
     6、其他經本局會同各相關機關勘查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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