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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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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懸掛廣告旗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應依核准內容、地點及方式設置。
(二)設置期間,申請者應派專人巡查管理,遇有傾斜、破損、脫落及有
      礙市容觀瞻等情形,應立即派員修復或拆除,並接受執行機關督導
      。
(三)設置地點如位於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或強風特報區時,申請者應於
      發布後四小時內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等解除後,再恢
      復懸掛。
八、廣告旗幟懸掛期間,因申請者懸掛或管理不當而致人身傷害、財產損
    害時,由申請者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環保局並得立即停止其懸掛
    並予以拆除,且不退還保證金及剩餘期間之使用費。
九、申請者應於廣告旗幟懸掛期限屆滿當日二十四時前,自行拆除完畢。
    未依期限拆除者,環保局得逕行代為清除,並視同廢棄物清理之,所
    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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