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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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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基本設計準則如下:
(一)機車停車位(大):長二公尺、寬一公尺。
(二)機車停車位(小):長一點七五公尺、寬零點七五公尺。其設置數
      量不得超過總機車停車位數量二分之一。
(三)機車車道:寬一點五公尺,且表面材質應為粗面或其他止滑材料;
      有高低差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四)機車昇降設備:車廂尺寸為淨寬一公尺、深二公尺以上,且載重應
      符合 CNS  規範之客貨兩用昇降機或其他符合 CNS  規範之機車用
      昇降機。
(五)機車昇降設備停等區:機車昇降設備於地面層之出入口前方應留設
      淨寬一公尺深二公尺以上之緩衝區域,且表面材質應為粗面或其他
      止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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