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混合物處理場申請人取得設置許可後,應於十八個月內向原受理 機關申請勘驗,經專案小組勘驗核可後准予啟用營運,逾期未提 出申請者,受理機關得逕予撤銷其申請案。申請人依核准圖說興 建完成後,應檢具相關單位之核准文件、完成後之現況全景照片 、管理人資料及設置許可函所要求事項完成證明等(以上彙整成 冊乙式三十份,含正本乙份),並繳交營運保證金後,方得申請 勘驗。 涉水土保持法令規定者應申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方得申報開工 。 混合物處理場依水土保持計畫或設置計畫收土施作施工便道者, 應檢具施工計畫書及防災計畫書向受理機關申請收土許可,經專 案小組勘驗核可並繳交營運保證金後始得收土施作,其管理準用 第二十九點規定。 第一項之營運保證金,以核准期限之處理總量乘以每立方公尺新 臺幣五元之總金額計算之,申請人得一次或分年平均繳交至總金 額止;分年平均繳納者應分年繳交完妥後始得營運。 前項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本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狀繳納,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 證保險為之。 前項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 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