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土資場有依第三十點至第三十二點辦理展期、申請處理完成證明 文件、終止營運、或廢止設置許可之情事者,核准機關得成立專 案小組經現勘後核定。 土資場未依核定之設置計畫、水保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計 畫書辦理,或未依期限內向核准機關申請處理完成證明文件,或 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須 辦理改善之情事者,本府得動用營運保證金改善之。營運保證金 於所有缺失改善完成後,如有剩餘款時,一次無息發還;如有不 足,核准機關得向土資場申請人、負責人或管理人追償。 第一項土資場屬工程自設專用土資場,且填埋容量尚未飽合者, 經核准機關勘驗合格後,核准機關應發給剩餘容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