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向本局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本法檢附下列文件: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二、增建、改建、修建者,應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如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四、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五、建築線指示(定)圖或免指示(定)建築線證明文件。六、地基調查報告書。七、結構計算書。八、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說明書。九、辦理執照申請程序人員名冊及證明文件。十、變更設計時,除未變更原申請建造執照所檢附之各項證件、圖說外之 應備證明文件。十一、其他依本法、相關法規規定或本局認定應檢附之文件。前項文件中應經簽證者,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其審查項目、期限、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