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檢具相關資料函送本府處理:
(一)受理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案件,有法令或業務上執行疑義者。
(二)不定期開會研討並彙集成例,並報請本府核定以利執行者。
(三)受理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案件,申請範圍與區劃範圍不一致者。
(四)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
改正者。
(五)非由本辦法第九條所訂定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
工業務者。
(六)室內裝修從業者將其登記證提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
其他違反室內裝修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