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審查人員辦理圖說審核、竣工查驗、抽查或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
案件,經本府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審查人員違失情
節輕重,通知審查機構予以記缺點或終止對該審查人員之派任;必
要時,並移送各主管機關懲處(戒):
(一)申請圖說文件未齊全或內容不實者。
(二)裝修材料、分間牆或防火門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者。
(三)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主要構造或消防設備者。
(四)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物,其裝修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八條第一項規定,即查驗簽證合格者。
(五)未詳實標繪違章建築即查驗簽證合格者。
(六)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簡化審查申辦程序條件,而未經
本府同意,逕予查驗簽證合格者。
(七)其他經審認涉有違失情事者。
審查人員自第一次遭記缺點起,一年內再次遭記缺點者,審查機構
應終止對該審查人員之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