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編列採購預算書圖;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採
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
(二)辦理如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路燈維護及新設、道路橋梁及附屬設
施改善、花草、樹木之維護或違章建築拆除等開口契約採最低標決
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
一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
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
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理。
(三)前款之採購,宜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
度,其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辦
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後續擴充之金額
額度,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例行性或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路燈維護及
新設、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花草、樹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
、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或保全等),為利年度預算銜接,建議
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且廠商同
意配合辦理,並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五)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
北市公共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
,由工程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廠商應
辦理之保險及其承保範圍、附加保險或條款及其他必要之相關事項
,並按市場行情覈實編列保險費。必要時,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辦理
檢核。
(七)費用編列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工程會依採購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立之價
格資料庫。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之編列,請參照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
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3、工程管理費之編列,請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
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編列,請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並請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免繳納前開
費用之規定。
5、各機關辦理新建工程,個案類型其屬本府已訂有工程造價編列標
準者,應確實照辦;未訂有標準者,應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辦
理預算書圖審查時,所編列之工程經費不得逾各該工程總預算數
額。但基於個案特殊需要所必須,其經權責機關核准且已籌妥財
源者,不在此限。
(八)各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訂有得標廠商應
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
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
符合資格,而造成不公平限制競爭之情形。
(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之後續
擴充金額,除有特殊情形外,其上限如下:
1、屬開口契約者,不逾原工程招標預算金額之二倍。
2、其餘工程契約,不逾原工程招標預算金額。
(十)前款特殊情形,指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等因素,有逾前款規定之必要者。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逐案報府
核准;屬未達查核金額者,應經上級機關逐案核准。其後續擴充金
額,不得有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情事。
(十一)機關辦理工程,應納入節能減碳作為,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但
屬整修、維護、拆除、疏濬、結構補強或開口契約工程者,不在
此限。
本規範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
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
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