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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
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
,並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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