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 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 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 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 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