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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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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預算金額: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預算金 額。(二)間接工程費:指保險費、包商工地管理費與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環保清潔費、試驗費、工程品管費用及稅捐 。(三)直接工程費: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為工程發包時之預算金額扣除間 接工程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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