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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36
三十六、各機關設置專線連線作業時,除終端設備按本章規定辦理外,其 通訊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作成記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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