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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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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為兼顧停車場之管理機制及興闢效益,應依下列原則檢討及按變
    更後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計算停車需求,規劃公共停車場
    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並採捐贈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交通主管機關於認定會議階段評估計畫區周邊之停車供需情
      況,確認是否實質興闢停車場。
(二)車輛預估數之計算均以「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且每一席汽車位搭配
      一席機車位為標準,倘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於認定會議評估無興闢
      之需求或檢討後汽車位數量若低於一百席者,得改以代金方式繳納
      (汽車每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機車每席新臺幣三十萬元計算)
      ,以兼顧經營管理效益及確保後續本府交通主管機關整體規劃興闢
      之可行性。
(三)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評估有興闢之需求,以興闢於捐贈回饋之公共
      設施用地為原則,並依多目標方式辦理。倘申請人欲興建於其分回
      之可建築土地下,則應將該停車空間及其持分土地一併捐贈予本府
      。
九、為兼顧捐贈本市可建築土地之土地使用之合理性,捐贈可建築土地面
    積若小於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應併同捐建之地上建物,改採代
    金方式繳納;其土地及建物之計算原則及公式如下:
(一)土地: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
      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x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
      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
      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
(二)建物:捐獻代金之數額=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x容積率x一點五倍
      (含免計容積)x青年住宅興建價格單價。青年住宅興建價格單價
      依捐贈建物當年度「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建築工程造價編列標準表
      」內「青年住宅」之編列預算標準最高價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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